取消船民证——应该是打响公安边防改革的第一炮
出海船民证、出海船舶户口簿
这两个名词在很多人看来都很陌生。
却一直以来是广大渔民、渔船东心头的烦恼。
首先这是一个歧视性制度。
2000年出台实施的公安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内外有别,还说得过去。国企、民企在这个规定面前不平等。这种明显歧视民营企业的部门规章,早就应该废止。
其次部门规章不应设定行政许可。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只是公安部的一个部门规章,本不应设定行政许可。
只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将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出海船民证核发等列为保留行政许可项目。
长期以来,没有上位法的《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既没有上升为条例,也没有修订、增加相应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来做支撑。其中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也已经落后于时代,不符合现代边防治安管理的要求。取消,是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也是符合人民群众的需要。
改革方向
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其中:六、深化跨军地改革
(五十五)公安边防部队改制。公安边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
公安边防部队转到地方后,成建制划归公安机关,并结合新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进行适当调整整合。现役编制全部转为人民警察编制。
存在问题
2000年5月1日《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2000】47号令)由公安部颁布并实施。
根据该规定,船舶出海需要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并在船舶进出港向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边防签证手续。
《规定》实施以来,存在审批程序不科学、证件作用重叠,边防签证不便,年审、变更不合理等问题,影响了船舶经营效率和加大了企业负担,对我国船舶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长期负面影响。
国家取消船舶签证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2016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对《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将“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签证”改为“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员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这标志着中国籍国内航行的海船进出港口全面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
至此,新中国成立以来沿用数十年的“船舶进出港签证”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每年约300万艘次国内航行海船即刻得享政策红利;而这项改革也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转型腾挪出更大的空间,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的管理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开启了一个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新时代。
江苏率先取消船民证
2018年3月1日起,《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开始实施,船舶和船民证、簿、牌等户籍证件制度将不再执行,船民证、临时船民证、船舶户口簿和船舶户牌将停止制发,取而代之以“船长、所有人或者经营者的主动报告制度”以及“公安机关发现‘三无’船舶的主动采集制度”。
广大船东都在期待其他省市紧随江苏步伐,顺应时代潮流,减轻企业负担。
打响第一炮
其他武警部队改革已经落地,边防改革尚无明确说法。《改革方案》明确说:
公安边防部队转到地方后,成建制划归公安机关,并结合新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进行适当调整整合。现役编制全部转为人民警察编制。
边防部队,从此以后是人民警察。不论是不是属地管理,首先“警是警”的原则表明,它是整个公安体系的组成部分。出海船民证、船舶户口簿这类证书信息在船员身份证信息采集的过程中都是可以取得,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应当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来解决。
为什么改革,改革改什么?要怎么改革?
解决存在问题,便民利民,
取消船民证应该是打响边防改革的第一炮。
为人民服务
提高船民获得感、幸福度
船民证取消,事情虽小,但关系到千万船民。
以小见大 以微见著
来源:微信公众号我的航运圈
2000年5月1日《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2000】4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由公安部颁布并实施。该规定的实施对我国船舶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长期负面影响。建议应取消《规定》要求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制度。
中国船东协会已经发函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国家主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单位),并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和法制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呼吁各地船东协会、船公司、广大船员们一起向国家部委反映真实情况,促进中国航运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现状和理由
一、民营航运企业船舶遭遇不公正待遇
《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仅仅适用于民营企业船舶管理,明显是有失公平、公正。而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不受本《规定》管理。
二、《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申请办理、变更和年审具有不可操作性
(1)航运企业船舶在全国各港口间运营,因营运需要,船舶可能长期不挂靠船籍港口。因此船舶企业将无法按照《规定》的要求,向船籍港公安部门提交有关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进行查验,并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以及证书的变更、年审等工作。
(2)按照《规定》要求,船员必须先在船籍港办理《出海船民证》,再前往全国各地港口登轮工作。而航运企业招聘的船员来自于全国各地,《规定》的要求迫使船员仅仅为了办理《出海船民证》,而往返奔波于船籍港和登轮港之间。这给船舶企业和船员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并增加公司成本开支。
另外,在某些港口边防公安部门拒绝为外省户籍船员办理《出海船民证》,迫使船员只能放弃办理《出海船民证》。
(3)《规定》第九条要求,在船员变更时,需要在船籍港口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但由于船舶经常在外地港口运营,船员更换较频繁,集装箱船舶可能2-3天就会挂靠码头,更换船员。如果船员每一次的变更都需要到船籍港口办理,那么将影响到船舶的正常营运,船舶根本无法按《规定》要求操作。
(4)《规定》第十三条要求,船舶进出港口时,应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但由于船员工作量大,船舶靠泊时间短,生产任务重,很难做到及时办理。
三、公安部便民工作不落实
公安部公布"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推出便民措施,包括边防管理推出了对出海船舶和渔民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实行异地办理、异地年审;但此便民措施没有付诸实施。参阅附件“公安部推出港口、船舶和渔船民边防管理新举措”。
四、边防民警违规执法
源于《规定》制定的不合理,船舶企业无法按《规定》要求申请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以及证书的年审和变更,导致:
(1)各地边防派出所依照《规定》对船舶检查、讯问,并故意制造问题,刁难船舶和船员。长时间讯问船员和船长,影响船舶安全生产作业,和延误船舶开航。
(2)因未能办理、变更和年审《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船舶企业或地方船东协会被迫与边防派出所达成协议,向边防派出所缴纳共建费,确保船舶正常的营运。
(3)因船舶企业无法按《规定》要求办理或持有有效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被迫采用金钱交易。或由船舶代理、港口管理部门出面调解,变相收取财物。
(4)因船舶经营特点,经常在特定的港口间作业。船舶企业不敢举报违规边防民警,导致违规执法问题更加严重。
(5)在某些港口,违规执法问题是地方边防检查站故意行为,而不是个别民警的问题。
(6)港口公安边防部门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口签证时,需要公安边防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因港口公安边防部门不能做到24小时工作,造成船舶和船员在执行《规定》时遇到人为因素障碍。
五、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是重复的过度行政管理
《规定》要求的证件管理,即通过审核交通运输部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证书基础上,再次签发《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等证件对船舶、船员实施登记管理。该项管理仅限于船舶和船员信息登记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我国航运企业均已为营运船舶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证书》;并由船级社为船舶航行安全提供技术检验,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同时在船工作船员均取得了《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船员服务簿》,远洋船员持有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海员证》,同时中国公民均持有公安部签发的《居民身份证》。公安边防机关完全可以通过查验上述有关证书,实现治安管理。为避免重复发证和重复检查,建议免除《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的办理。
六、《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制度的作用
根据《规定》要求,沿海地区公安边防机关主要工作职责是维护海上治安秩序、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合法权益。具体工作涉及《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证书的签发,以及证件的年审等工作,同时对没有按规定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的船舶、船员实施处罚。
在具体实践中,对于中小航运企业和船员在办理两证的困难和出现的问题,公安边防机关极少给予指导帮助和服务,主要工作为滞留船舶,扣押船舶、船员证件和罚款。不但严重影响了航运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伤害了警民间的和谐关系。
多年实践证明,《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制度在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和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方面没有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却增加了我国中小航运企业和船员的负担,制约了我国航运经济发展。
七、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
《规定》该条款违背了法律赋予的公平竞争原则,制定了公有制企业、外国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差别化的管理制度。同时违背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的有关精神,不利于我国航运经济的发展。
(2)李克强总理明确要求:公开政府“权力清单”压缩办事人员自由裁量权。总理说,“各部门要切实从群众利益出发,坚决杜绝部门利益本位,从源头上避免出现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真正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3)国办发〔2015〕8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要求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维护海上治安秩序,促进海运经济发展,服务于航运企业,服务于船员,维护航运企业和船员的合法权益,减轻航运企业负担,应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取消没有实际意义的行政管理。特恳请重新审议评估《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并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制度